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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重大立功获减刑
发布时间: 2022-05-12 09:40:32    来源:本站

日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因重大立功建议减刑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减去其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减去所余缓刑考验期,裁定自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山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翼城县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2020年1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下班驾车途经东午寄村东S形下坡路段时,在其前方行驶的装载机突然掉入路旁塘坝,高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装载机司机已落入水中正在呼救后,不顾个人安危,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水中,将装载机驾驶员王某某救出并联系其家人和朋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在确认王某某无生命危险后,高某某默默驾车离开。

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高某某救人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经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施救装载机驾驶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表现,构成重大立功,依法提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高某某减刑案是临汾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也是《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开庭当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杰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江华出庭履行检察职责,该案当庭宣判。

晋司闻



【责任编辑  王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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