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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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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错误表述的专业术语,你有吗?
发布时间: 2025-04-01 11:24:26    来源:山西市场网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类型。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说白了“法人”是个组织,没有生命体征。“法定代表人”是个人,有生命体征,是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人。

所以常常听见“让你们法人过来一趟”这类话显然是错误的。

二、保健食品与保健品

“保健食品”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与普通食品不同之处是,保健食品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后会有“卫食健字”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蓝帽。

“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

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一个《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第3点对“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做了专业说明。

原文如下: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是一种大众泛称,作为监管人员,我们一定不能有此种概念不清的说词。以免造成概念不清,信息误导。

三、“三无产品”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提起“三无产品”这个名称。其实所谓的“三无产品”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对不合格产品一个比较通俗的一种称谓。一般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产品,也指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产品等。

执法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合格产品表现不一,只有根据具体的违法条款表述的定性词语去进行定性,才是合法的、正确的。不能以“三无产品”一概而论。(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毕利芬)

【责任编辑 陈畅 见习编辑 张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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