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总有人会心存侥幸,不仅将拾到的手机据为己有,甚至为“扩大收益”,还将手机微信账户内余额转给自己,看似得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近日,长治市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长治市武乡县分水岭乡某施工工地拾得被害人丢失的某品牌手机一部,后李某登录对方微信,在尝试成功支付密码后于当晚将被害人微信账户中的5000余元转入其本人微信账户。次日,李某将手机内的电话卡扔掉,并将手机出售。案发后,李某向被害人退还5000余元,并支付了手机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被害人手机后窃取被害人微信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李某作出单处罚金的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手机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中擅自将他人账户中的资金转走也是一种盗窃行为。本案中,李某心存侥幸,捡到他人手机后不仅将手机占为己有,甚至在尝试成功支付密码后进入对方微信钱包内将余额全部转走。本该是一场拾金不昧的好事,最终因一时贪念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检察官提醒
将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而私自转走手机里的资金,如达到数额较大,还会构成盗窃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捡到遗失物时要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莫要心存侥幸起贪念,将好事变坏事。
另外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软件中不要设置类似“123456”“111111”等简单密码。手机丢失后要及时补办手机卡,并对绑定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张强)
【责任编辑 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