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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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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公布2起“校园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24 11:23:35    来源: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长治市潞州区某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食品留样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品留样柜部分食品留样净重不足125克。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并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品留样柜部分食品留样净重仍不足125克。经查,该幼儿园存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食品留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3月3日,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本局给予该幼儿园“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幼儿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食品留样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学校食堂留样食品的重量在125克以上,保存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这是为了确保在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时,能够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留样食品在冷藏冰箱内保存,工作温度应控制在0℃~8℃度之间,并保持冷藏柜内外卫生清洁,专人管理,专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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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将实施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第98号令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案例二:长治市潞州区某幼儿园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饮具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配置的消毒柜未按规定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消毒柜的行为。经查,该幼儿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消毒柜的行为。

  2025年3月3日,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本局给予该幼儿园“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使用消毒柜;2、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幼儿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餐饮具作为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和食用者的健康。因此,建立有效的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流程,可以确保餐饮具的清洁卫生,减少细菌、病毒等微生物的污染,从而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即将实施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第98号令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责任编辑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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